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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宜斌: 國立清華大學名譽博士學位授予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廿四日 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 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○○年六月七日 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 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名譽博士學位之授予依本辦法辦理。 第二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。 一、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,有益人類福祉者。 二、對文化、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。 三、對本校有特別重大貢獻者。 第三條 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由各學院(含共同教育委員會)推薦, 必要時,校長得召集初審小組初審,再提交本校名譽博士 學位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後授予之。 第四條 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,由校長擔任主席,副校長 (一人) 、教務長、研發長、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各 學院院長、及各學院教授代表各一人組成之。 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陳宜斌:
國立清華大學名譽博士學位授予辦法
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廿四日
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
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
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一○○年六月七日
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
修正通過
第一條
本校名譽博士學位之授予依本辦法辦理。
第二條
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。
一、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,有益人類福祉者。
二、對文化、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。
三、對本校有特別重大貢獻者。
第三條
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由各學院(含共同教育委員會)推薦,
必要時,校長得召集初審小組初審,再提交本校名譽博士
學位審查委員會複審通過後授予之。
第四條
本校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,由校長擔任主席,副校長
(一人)
、教務長、研發長、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、各
學院院長、及各學院教授代表各一人組成之。
第五條
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